已公開之發明申請案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時,本局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專利法第40條)。另外,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本局得優先審查。
不行。均應由原申請人提出後續之再審查申請及行政救濟程序。
申請再審查應備文件包括再審查申請書及理由書。若申請人僅提出再審查申請書,將通知申請人於4個月內補正理由書,申請人若無法於指定期間內補正,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敍明理由申請延展,原則上准予展期2個月補正,屆期未補正,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但於該不予受理處分合法送達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者,可於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30天內,經由本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申請再審查,應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及理由書提出申請。此項期間係屬法定不變期間,如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逾2個月始請求再審查者,因原審定業已確定,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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