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但考量申請人、公眾及本局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之便利,專利法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所稱「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指二個以上請求項所載之發明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使所請發明之整體對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者。
同一發明只能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專利法第31條)。如果先後二案申請專利之發明確屬相同,本局仍應就先申請案准予專利,經誤准之後申請案得因第三人以違反專利法第31條為由提起舉發而被撤銷專利。
專利權之排他性係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故一項創作僅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相同發明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發明與新型同屬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如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為同日者,則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專利;如申請人為同一人時,則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申請者,除符合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規定之情事外,均不予專利。(請參閱手冊第七章)
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進步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應於其具新穎性(包含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後始予審查,不具新穎性者,無須再審究其進步性。
先前技術涵蓋申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先申請案原本並不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惟依專利法規定,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技術內容相同時,則擬制喪失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僅適用於不同申請人在不同申請日有先、後二個申請案,而後申請案請求項所載之發明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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