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僅有發明專利申請人才可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從105年4月1日起申請AEP時,如申請案尚未公開無須再提出提早公開之申請。
請詳閱:進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頁→專利→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區。
(1) 本局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如符合下列4種事由之一者,專利申請人得申請(僅有專利申請人得提出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依據不同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的時間分別如下:
I.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申請事由1),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II.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申請事由2),本局審查結果通知時間將視不同情況而有不同。倘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無差異,本局將在相關文件齊備後6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倘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前述6 個月將延為9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III. 主張「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申請事由3),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IV. 主張「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事由4),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2) 何時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後,才可申請。
(3) 如何申請:請使用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提出申請(下載路徑:首頁→ 專利 → 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表格5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4) 規費:事由1、2無需費用,如以事由3、4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應繳納申請費新台幣4000元。
(5)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3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可檢附DM、通路商之契約、產學合作契約等文件佐證。
(6)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4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綠能技術相關者),可檢附足以表明該申請案,屬於綠能相關技術範疇或能達成對節能減碳有助益之理由說明文件、國家資助研究計畫之證明文件等皆可。
不可以。本局目前有優先審查、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AEP)、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TW-SUPA)等快速審查之管道,但並無加倍繳費請求優先辦理之規定。
(1) 申請優先審查應具備之要件:
A. 已公開。
B. 已提實體審查(如尚未申請實審,須一併繳費申請實審)。
C. 他人為商業上實施。
(2) 申請人:申請人或商業實施之他人。
(3) 費用:免費。
(4) 申請書: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申請書」。
台灣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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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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