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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格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條件為何?

(1) 以一般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美國為優先權基礎案,且該PCT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2) 以增強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日本、西班牙或韓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日本、西班牙或韓國為優先權基礎案,且該PCT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C. 被日本、西班牙或韓國申請案依據其國家專利法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
D. 與日本、西班牙或韓國申請案主張相同之優先權基礎案。
當我國申請案中主張數個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或PCT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或申請案屬於上述各態樣申請案的分割案,亦屬適格之我國申請案。

 

何人可以提出PPH申請?

僅發明專利申請人才可提出PPH申請。

 

何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如何申請?

本局目前係與美國簽訂一般型PPH計畫,及與日本、西班牙、韓國簽訂增強型PPH計畫(PPH MOTTAINAI),分述如下:
(1) 一般型PPH: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2) 增強型PPH:(亦即PPH MOTTAINAI)不限制僅有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才可為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所參考,即只要是相互簽訂PPH MOTTAINAI計畫之其中之一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得以利用之,向另一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即當一專利申請案,其在先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簡稱OEE)已經有請求項經審查達到可核准者,申請人可依據此計畫提出PPH申請,使得後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簡稱OLE)的專利申請案得以進行加速審查。

 

申請AEP需要繳納規費嗎?

依事由1或事由2申請加速審查無需另外繳納規費,事由3及事由4每件需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

 

申請AEP時,所提出之相關文件需要全文翻譯成中譯本嗎?

依申請事由1或2提起之加速審查申請,其檢附之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本,必須全文照翻,至於審查意見通知書,若屬中文或英文,無需翻譯,其他語言,則需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事由3、4檢附的文件態樣十分分歧,本局審查人員可能不易理解(例如外文的授權契約內容),因此使用外文證明文件請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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