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可以委託坊間之「技術交易服務業」尋求可能買主,類似將托售之房屋委託仲介業者一樣,雙方簽訂代理契約,約定委託期間及代理費用,業者名單可參考「台灣技術交易資訊網(簡稱TWTM)」(https://www.twtm.com.tw/Web/index.aspx),TWTM乃是由經濟部工業局「智慧財產價值創造計畫」所衍生出來,執行單位為工研院技轉中心。
專利權人亦可簽訂「可交易性確認書」後,免費公告於TWTM之「技術交易市集」,增加曝光率及媒合交易機會。或者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相關訊息(http://www.moeasmea.gov.tw/mp.asp?mp=1)。
有的。
專利權人可撥打「發明專利產業化諮詢專線」03-5914885,經專家提供諮詢後轉介其他政府資源。
或者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相關訊息(http://www.moeasmea.gov.tw/mp.asp?mp=1)。
有的。
例如:工業局執行「發明專利產業化推動方案」,設置「專利加值輔導顧問中心」可派遣專家顧問對個別發明人提供免費的諮詢服務,並推薦最適合承接各該技術領域專利申請案的技術服務業者,供發明人參考,諮詢電話:03-5914885或者參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相關訊息(http://www.moeasmea.gov.tw/mp.asp?mp=1)。
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執行受任事務的故意或過失,視同申請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除非有非因故意而申請復權之特別規定,沒有補救之方式。但專利師、專利代理人依法負有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因懈怠或疏忽致申請人受損害者,申請人可依專利法第11條、36條第2項準用第11條規定,向專利師、專利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有爭議,可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行政責任方面,若專利師有應付懲戒之事由,申請人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及第466條之1分別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此,專利侵權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專利師亦得為之。
惟專利侵權訴訟上訴至第三審法院時,依上開法律規定,仍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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