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用於呈現專利實體審查時,申請案請求項與引用文獻相關段落處,關於新穎性或進步性關聯性之比對紀錄,專利審查人員會將其關聯程度與引用文獻類型相對於請求項給予【X、Y、A、D、E、O、P、L】等關聯性代碼。(代碼意義請參閱下題」)
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如下:
(1) 國外申請案:3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
(2) 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期間為2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4個月為原則。
申請案經逐項審查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本局會附具理由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以利申請人據以申復,克服該等不准專利事由,申復時得一併進行修正;申請人於申復或修正時雖克服所有已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惟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且該新事由之產生是可歸責於申請人時,得發給最後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事項,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可使審查意見通知具有明確性、合理與可預期性。
符合下列條件之發明專利初審案,不論是國內外廠商皆得由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申請聯合面詢:
(1) 同一申請人 。
(2) 具同一技術關聯之申請案。
(3) 已申請實體審查且已經早期公開申請案 。
(4) 非屬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申請案。
(5) 尚未接獲本局審查意見通知函 。
(智慧財產局首頁→專利→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專區)
如原代理人無法出席面詢,申請人或其受雇人可以親自出席面詢,也可以委任其他具有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資格之人出席面詢。此外,受委任之代理人得本局之許可,也可以委任具有該申請案專業知識者,出席面詢。受委任出席面詢的人應於出席時檢附委任書以證明其有出席面詢之權限,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驗。
申請人如須向審查人員當面解說或操作,可依本局之「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辦理面詢。如須到現場查看,亦可依本局之「專利案勘驗作業要點」辦理勘驗。有關面詢或勘驗應注意事項,請參考其要點之說明。
公告前各專利申請案除發明案因早期公開已先予公開外,新型及設計在公告前應予保密,故無法向業者徵詢意見。惟業者於發明案公開後可檢附資料提供本局併案參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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