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申請案公開時,將公開那些事項?
答:發明早期公開資料係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公開公報載明之事項如下:
(1) 申請案號。
(2) 公開編號。
(3) 公開日。
(4) 國際專利分類。
(5) 申請日。
(6) 發明名稱。
(7) 發明人姓名。
(8)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9) 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10) 摘要。
(11) 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及其符號說明。
(12) 主張專利法第28條第1項優先權之各第1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 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13) 主張專利法第30條第1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14) 有無申請實體審查。
申請案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則可於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審查公開資訊查詢暨資料檢索。
發明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不予公開:
(1) 不合規定之程式者。
(2) 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撤回申請案者。另依專利法第30條主張國內優先權者,其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將自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故該先申請案亦不予公開。
(3)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4)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除上述情事以外,所有之發明申請案均應予以公開,申請人不得申請不公開。
發明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經申請人撤回、處分不受理或視為未主張者,其公開日將改自申請日後計算18個月;如果申請時有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而原先最早之優先權主張經撤回、處分不受理或視為未主張者,則以其餘受理的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公開。但申請人如果在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才撤回最早之優先權主張者,因本局已開始進行公開準備作業,該申請案仍將公開。
有可能,原則上發明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即予公開。但若發明申請案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5個月內尚未補齊文件者,將延至文件齊備後再進行公開作業。(法條僅規定自申請日後18個月應公開,未說剛好18個月那一天一定要公開)。
申請人如於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申請撤回發明申請案時,原則上該申請案不會被公開。但如已逾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5個月始申請撤回者,因本局已開始進行公開準備作業,該申請案仍將公開。
不可以。發明早期公開之目的在於藉著技術資訊之公開,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促進產業科技之提昇,故發明申請案自申請日後經過18個月(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予以公開,申請人不得請求延緩公開,否則將喪失早期公開制度之意義。
申請人可以備具提早公開申請書,並繳納申請規費新台幣1000元,申請提早公開其發明專利申請案(專利法第37條第2項)。
申請人於提出專利申請案時即可申請提早公開,不過,本局將俟申請案程序審查文件齊備後,才會進行早期公開審查及後續公開作業。
提早公開申請書之表格及範例可由本局局網下載(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發明專利提早公開申請書」)
分割後之發明案及改請後之發明案係援用原申請日,自原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起可能已逾18個月,將儘速予以公開。
依專利法第37條規定,本局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經過18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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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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