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您可以填寫「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申請案號、勾選「紙本」、「存取碼」及「電子交換(韓國)」,智慧局除核發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外,會在回函上一併載明「存取碼」及「准予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韓國)」。
申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每份必須繳交規費新臺幣1,000元;申請「存取碼」及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無須繳交規費。
不論是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智慧局會在專利申請案確認申請日後,如為一般收文者,將於20個工作天左右發出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韓國)通知函;如為快辦收文者,將於3至5個工作天左右發給通知函。
您可以填寫「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申請案號、勾選「電子交換(韓國)」,即是同意智慧局將申請資料以電子方式提供韓國智慧局作為優先權證明文件之用,不須另繳納規費,智慧局會發出「准予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韓國)通知函」。申請人向韓國智慧局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向韓國智慧局聲明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智慧局即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送給韓國智慧局。
智慧局不能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補救方式如下:
(1)如果是因為網路傳輸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的話,就由智慧局或韓國智慧局以排除故障、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後,視為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2)如果是因為申請人提供的基礎案申請案號或申請日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智慧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2個月內補正正確申請日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您可以在申請專利時,於「發明專利申請書」或「新型專利申請書」勾選「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欄位,並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或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使用「專利文件補正申請書」勾選「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並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就不需要再檢送紙本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先在臺灣申請專利,之後以同樣的創作到韓國申請,同時主張臺灣優先權的話,智慧局是優先權基礎案的受理局,就是第一局,而韓國智慧局則是第二局;如果申請人先在韓國申請,之後再來臺灣申請,同時主張韓國優先權的話,韓國智慧局就是第一局,智慧局就是第二局。
在臺、韓申請專利,只要申請人聲明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兩局均可透過相互傳送的清單,經核對相關資料無誤時,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加密檔案,以郵寄或網路傳輸等方式交換予對方。
國內優先權並無復權規定。申請人須於後申請案提出之同時主張國內優先權,並聲明先申請案申請日及案號數,如未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國內優先權,或未於申請時聲明先申請案申請日及案號數而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皆不得主張復權。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1規定,如申請案已核准後,再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如同時或先後亦就其先申請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撤回其後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或先申請案之領證申請;屆期未擇一撤回者,其先申請案不予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得申請退還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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