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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的專利類別都可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

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只適用於發明或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則未納入交換。商標案件也不在電子交換範圍。

 

智慧局與哪些國家的專利受理機關有「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的合作?

(一)申請人主張日本優先權者,僅須於申請書勾選□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
優先權證明文件,並勾選□日本,並依序載明申請日、申請案號、
國外申請專利類別、存取碼 。
(二)申請人主張韓國優先權者,僅須於申請書勾選□以電子交換方式檢送
優先權證明文件,並勾選□韓國,並依序載明申請日、申請案號。

 

檢送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間多長?可以申請延期嗎?

發明及新型申請案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為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設計申請案為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0個月內。
主張複數優先權時,全部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檢送期間均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算。例如申請人主張A、B、C共3項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依序為a日、b日、c日,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a日)起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僅補正B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則A及C之優先權均視為未主張,不可以主張從次早優先權日(b日)重新計算補正C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間。
檢送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為法定期間,所以不得申請延期。惟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者,本局將指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與該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

 

優先權證明文件可以用影本嗎?

優先權證明文件可以用影本嗎?
答: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為外國或WTO會員專利受理機關署名核發之正本,不得為影本,且不可以法院或其他機關公證或認證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代之。但同一申請人於2件以上之申請案中主張同一件國外基礎案之優先權時,如已於其中一件申請案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他申請案得以證明文件全份影本代之,惟須註明正本存於何案卷內。
申請人在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如已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與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另外,自102年12月2日起,本局與日本特許廳就發明或新型專利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得以電子交換方式為之,僅須於申請書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即可,無須再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

 

同一個申請案在很多國家申請,應主張何者為優先權?

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包含主張PCT、EPC、OHIM之申請案),其優先權基礎案須為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第一次」提出之專利申請案。

 

請問專利設計申請案可以主張2個國際優先權嗎?

不行。
設計案件必須符合一設計一申請的原則,故設計專利申請案僅能就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主張一個優先權日,主張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者,應不予認可。

 

第一次國外申請案為臨時申請案,第二次為正式申請案,究應以臨時申請案或正式申請案向我國主張優先權?

國外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是指美國或澳洲的臨時申請案,此種申請案係申請人為先取得申請日而先行提出之申請案,無論其是否記載申請專利範圍,嗣後必須於特定期間內,再據以提出載有申請專利範圍之正式申請案,或將該臨時申請案轉換為正式申請案,而正式申請案得增加新的發明。惟若未於該特定期間內再提出或轉換為正式申請案者,該臨時申請案將於特定期間後視為放棄。
臨時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為「第1次申請」。正式申請案所揭露之發明中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之部分並非「第1次申請」;但新增而未揭露於臨時申請案之部分,則為「第1次申請」。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如為已揭露於臨時申請案者,係以該臨時申請案為基礎案;如為僅揭露於該正式申請案者,以該正式申請案為基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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