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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兩請所謂的「相同創作」,是指申請專利範圍全部相同嗎?

一案兩請所謂的「相同創作」,係指申請專利範圍其中一項相同即可。

 

一案兩請所謂的「同日」,是指申請日或優先權日?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2第1項規定,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之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申請時沒有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可以在申請後補聲明嗎?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未於申請時同時分別聲明,包括二案皆未聲明及其中一案未聲明,均不得在申請後補聲明。

 

在102年6月13日前一案兩請的申請案,適用權利接續制嗎?

專利法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的修正規定,於102年6月13日生效,故必須於102年6月13日以後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102年6月13日以前申請且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前第32條規定。亦即,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先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如本局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會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何謂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當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時,因新型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如本局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會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本局才能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申請人要享受權利接續的利益,必須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讓公眾瞭解到該創作於新型專利權消滅後可能還有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在發明專利權公告前,新型專利權要維持在有效的狀態。

 

專利申請人死亡後,要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專利申請權可以做為繼承之標的,在有繼承之事實發生即生繼承之效力,但是必須向本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申請專利申請權繼承登記,應備具專利申請權繼承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以及下列文件:
(1)死亡證明文件(影本亦可)1份。
(2)繼承系統表1份。
(3)繼承證明文件(如全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繼承權利之人的文件)。
(4)繼承人有多人時,全體繼承人應共同申請繼承登記。僅由其中1人或數人繼承時,應另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A.法院出具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B.遺囑公證本。
C.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5)如繼承人尚未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連署並檢附證明文件。相關書表本局局網首頁→ 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專利權繼承登記申請書。

 

讓與契約書可以使用影本嗎?讓與人和受讓人都要簽名嗎?

(1)讓與契約書須有讓與人及受讓人之意思表示,並由雙方連署。但如讓與人已於契約書上單方簽署,而由受讓人申請讓與登記,表示雙方意思合致,此時受讓人可不在讓與契約書上簽署。
(2)契約書得以影本代之,但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符。

 

公司代表人和公司間簽訂專利申請權讓與契約,可以由同一位代表人代表公司嗎?

為了避免利害衝突,公司法第59條規定,公司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與個人自己之間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申請本國公司與其公司代表人個人間之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時,其讓與契約書或專利申請權讓與證明書等文件,公司應簽署部分及應備具之證明文件,亦應比照前題處理原則辦理。但代表人將其所有之專利申請權無償讓與公司,並申請辦理讓與登記時,此時公司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不致引起利害衝突,應無公司法第59條規定禁止自己代表之適用,故准予辦理登記(法務部96年3月20日法律決字第0960008616號函釋參照)。

 

讓與人和受讓人都是公司,而且代表人相同時,可以由同一位代表人代表雙方簽訂申請讓與契約嗎?

不可以,專利申請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其中一方應另定代表公司之人。如由本國公司另定代表公司之人時,應按公司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有限公司:如僅置董事一人者,須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並附具全體股東推派代表之同意書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如置董事二人以上,且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並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經濟部91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156880號函釋參照);如為一人有限公司,則應增加股東後依上開方式處理或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簽約,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濟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函釋參照)。
(2)股份有限公司: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應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

 

申請後想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別人,要如何辦理?

可由原申請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到本局辦理。(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申請權讓與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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