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已聲明主張某項國際優先權,要增加或修改為他項國際優先權,只能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請參閱前題)。
申請人未依規定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國際優先權或聲明不完整(第一次申請日及受理國家或WTO會員兩者均記載錯誤或無記載),嗣後欲補聲明或增加聲明優先權主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1)繳納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費2000元。
(2)聲明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日、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申請案號數。
(3)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特別應注意者,上開行為(包括繳納申請費在內)必須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其復權之申請。惟申請費已繳納但金額不足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始不予受理。
不行。母公司與其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係屬不同之法人格,故母公司不得主張子公司之營業所為其營業所,反之亦然。
可以。依專利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若於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亦可向我國主張優先權,此即一般所稱的準國民待遇。主張準國民待遇者,須檢送於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官方證明文件。
不行。專利申請案之全部申請人都必須是WTO會員之人民,或其所屬國家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或其在WTO會員或互惠國領域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才可以主張優先權。
申請人與其據以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人不一致時,鑑於實務上,非申請人之權益繼受人難以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故推定其具有主張優先權之合法地位,本局不要求補送優先權讓與證明文件,嗣後如有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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