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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後想解任代理人,要如何辦理?

如係申請人解任代理人,應由申請人本人或取得申請人特別授權之代理人以書面通知本局;如係代理人終止委任關係而消滅其代理權,代理人除以書面向本局表示解任其代理外,尚須同時表明業已向申請人終止委任契約,其原代理權已因委任關係終止而消滅,始准予備查。

 

如果專利申請案,已經核駁逾越法定期間亦未提再審查,可以申請變更代理人嗎?

專利申請案如已核駁確定,變更代理人已無實益,本局將不受理變更登記。

 

申請後想變更代理人,要如何辦理?

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以申請書所載為準,嗣後如有變更,應檢附新任代理人之委任書申請變更,並繳納變更規費300元。但變更後之代理人已見於原委任書者,則無須重行檢附。

 

申請人或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改名時,要如何辦理?

(1)申請人―應載明新姓名申請變更及繳納變更規費300元,並檢送下列證明文件:
A.為自然人時,應檢附更名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或護照影本等,不得以切結書代之。
B.為我國法人,且其法人名稱之變更資訊可從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如有疑義時,得通知補送相關證明文件。
C.為外國法人時,應檢送登記國主管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檢送證明文件,得以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其更名之事實、無法檢送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D.外文姓名或名稱不變,僅變更其中譯名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
(2)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應載明新姓名申請變更,並檢送更名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或護照影本等,不得以切結書代之。如外文姓名不變,僅變更其中譯名者,無須檢送證明文件。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不小心打錯字,可以更正嗎?

主張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誤繕,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自始記載錯誤,例如將他案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誤載為本案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此時應檢附記載當時所依據之資料作為佐證(如委託人原始提供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等)。如果記載當時並無錯誤,而是事後申請追加或變更發明人者,應檢附追加後全體發明人簽署之申請權證明文件,或檢附被刪除之發明人聲明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聲明書。因誤繕、追加或刪除而申請變更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人者,都應繳納變更規費300元。

 

申請增加或刪除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時,找不到原來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簽署同意書,要如何辦理?

如因發明人生病、死亡或無法聯絡等事實上之問題,以致無法取得發明人簽署同意證明文件時,申請人得檢附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發明名稱、全部發明人姓名、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亦同。

 

申請後想要增加或刪除發明人,要如何辦理?

發明人以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上之發明人欄位所載為準。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追加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所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

 

二人共同申請的專利案,其中一人想要放棄,要如何辦理?

申請人欲拋棄其專利申請權,應向本局以書面意思表示拋棄,自其以書面向本局表示拋棄之日消滅。共有人之一拋棄其專利權之應有部分者,專利權由其他共有人享有。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不小心打錯字,可以更正嗎?

若可證明確係同一主體,只是文書上之顯然錯誤,則准予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變更規費300元)。如果無法證明是同一主體,則應檢附申請權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申請人,並以更正申請人之日為申請日(不需繳納規費),或檢具由原申請人出具之權利讓與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讓與登記規費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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