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取碼(Access-Code):是指由第一局所核發,可取得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申請案電子檔,確認其申請案號、申請日、專利類別等資料之案件代碼。
我國與日本雙方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存取碼的形式均以4 碼顯示(英文+數字,A~F,0~9),例如:A123,但因日方之前為10碼,自2013年4月後修正為4碼,故實施初期日方資料會有4碼及10碼並存現象。
您可以填寫「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提出申請;
(1) 如果您選擇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必須在申請書勾選「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存取碼」,不須另繳納規費,智慧局即核發「存取碼」。申請人嗣後向日本特許廳申請專利,主張我國優先權,得以存取碼替代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2) 如果您選擇申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在申請書勾選「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每份必須繳交規費新臺幣1,000 元,智慧局將製作「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存取碼」核發給申請人。
智慧局不能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補救方式如下:
(1)如果是因為網路傳輸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的話,就由智慧局或特許廳以排除故障、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後,視為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2)如果是因為申請人提供的「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智慧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二個月內補正正確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您可以在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的同時,於「發明專利申請書」或「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主張優先權的欄位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或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使用「專利文件補正申請書」之「其他申復事項」載明【受理國家、申請日、申請案號、專利類別、存取碼】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就不需要再檢送紙本的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先在臺灣申請專利,之後以同樣的創作到日本特許廳申請專利,同時主張臺灣優先權的話,智慧局是優先權基礎案的受理局,就是第一局,而日本特許廳則是第二局;如果申請人先在日本申請專利,之後再來臺灣申請專利,同時主張日本優先權的話,日本特許廳就是第一局,智慧局就是第二局。
申請人先向第一局申請核發取得「存取碼」後,就可以在規定期限(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向第二局提送第一局核發之存取碼,替代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第二局在收受存取碼後,將作成主張優先權清單,並以網路傳輸方式交換予第一局。
第一局在接收第二局所傳送的主張優先權清單後,經核對申請案號、存取碼等相關資料無誤時,將作成優先權證明文件之電子加密檔案,以郵寄或網路傳輸等方式交換予第二局。
不可以。只有日本或韓國之國內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臺灣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基礎案時,才可以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如果是向日本特許廳或韓國智慧局提出之PCT申請案,不在臺日、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的適用範圍。反之,以臺灣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向日本或韓國提出PCT申請案時,也不在電子交換範圍。
不可以。只有臺灣的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以日本或韓國提出的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日本或韓國的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以臺灣提出的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時,才可以電子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因此,如以臺日或臺韓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作為臺日或臺韓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以臺日或臺韓的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臺日或臺韓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時,都不能進行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簡言之,申請案及基礎案均須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
台灣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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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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