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基礎案必須仍繫屬於本局,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除應符合專利法第30條規定外,還須依專利法第52條第4項規定申請復權後,始得於提出申請案時一併提出國內優先權主張。
可以。申請人之先申請案如初審審定(處分)後,尚未公告者,只要還在先申請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可提出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如果先申請案已經公告,就不可以再被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不可以。先申請案及後申請案的申請人必須一致。如果不一致,先申請案之申請人要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後申請案之申請人,並向本局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使先、後申請案的申請人一致。
後申請案應就先申請案記載於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中的相同創作主張優先權。所以可以主張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且先申請案中未曾被主張優先權之創作,仍可以在其他後申請案中被主張優先權。但相同的創作不能被複數後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以免產生一發明二申請之情況 (如有一案兩請之情形例外可以主張)。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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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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