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特別委任方式辦理本次變更,但無論是特別委任代理人辦理,或是原先就有委任代理人之案件,由代理人辦理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皆須另附委任書。
是的,因為一文多案號辦理變更是將所有案號全部變更為同一結果,故變更後之結果必須完全相同。舉例而言:甲公司有100件申請案原代理人為A,欲以一文多案號方式變更代理人為B或B、C共同代理,則此100件必須全部由A代理人變更為B代理人,或是全部由A代理人變為B、C共同代理,變更結果須完全相同。
如果甲公司欲將其中30件代理人變更為B,30件代理人為B、C,40件代理人為B、C、D,因辦理結果不相同,不能以一文多案號方式辦理變更。但甲公司可區分為3份不同的申請書分別辦理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
原則上所有申請案號申請人必須全部一致,才能以一文多案號方式申請變更,但若有部分案件與他人共同申請,可變更同一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包括申請人地址、姓名/名稱、自然人之國籍、代表人),其餘事項皆不得變更,而且必須將申請人的排列組合加以完整敘明。
例1:甲公司有100件申請案,其中30件為甲單獨申請,30件為甲、乙共同申請,40件為甲、丙共同申請。今欲以一文多案號方式申請變更甲公司名稱為丁公司,除註明申請人名稱變更外,必須敘明序號第1~30號申請案申請人名稱為甲;序號第31~60號申請人名稱為甲、乙;第61~100號申請人名稱為甲、丙。
例2:甲公司有100件申請案,其中30件為甲單獨申請,30件為甲、乙共同申請,40件為甲、丙共同申請。今欲以一文多案號方式申請變更甲公司地址,除註明變更後地址外,必須敘明序號第1~30號申請案申請人名稱為甲;序號第31~60號申請人名稱為甲、乙;第61~100號申請人名稱為甲、丙。
(請詳見本局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專利申請案/專利權(一文多案號)變更事項申請書填表須知及表單範例2)
申請人(專利權人)地址、送達代收人地址、申請人(專利權人)姓名/名稱、申請人(專利權人)國籍(僅限自然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國籍、法人、公司、機關及學校代表人、代理人、送達代收人等9項變更事項得以一文多案號方式辦理變更,其餘事項為確保案卷資料之正確性暫不開放。
(1)適用之簡易申辦項目如下:
A.更正申請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專利權人、代理人或代收人之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B.變更專利權人之代表人。
C.變更地址(僅限專利權人/代理人/代收人,專利申請階段變更申請人地址,只能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請變更)。
(2)申請書表檔案: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簡易申辦事項傳真申請書」或「專利簡易申辦事項E-MAIL申請書」。
(3)e-mail申辦電子信箱為: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傳真申辦號碼為:02-23779875,歡迎多加利用。
(4)傳真完畢可電詢本局分機7128是否收到申請書表。
(1)申請專利如有變更事項應使用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變更申辦事項申請書」,確實勾選變更事項及詳細敘明變更後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2)各項申請變更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規費如下:
A.變更申請人之地址─應載明變更後之地址,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B.變更代理人─應載明變更後代理人之姓名,並檢附委任書及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C.變更公司之代表人─應載明變更後代表人之姓名,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D.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應載明變更後之姓名,並檢附更名證明文件及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E.變更申請人之名稱─應載明變更後之名稱,並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若為外國法人者,尚須檢附外國政府之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如無法檢送證明文件,得以申請人出具之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其變更之事實、無法檢送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F.變更申請人之簽章─申請人變更印章或簽名樣式時,應於申請書上蓋妥新、舊印章或簽署新、舊簽名樣式(如舊印章已遺失或僅簽署新簽名樣式者,須檢送切結書),並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G.變更專利權人之簽章─專利權人變更印章或簽名樣式時,應於申請書上蓋妥新、舊印章或簽署新、舊簽名樣式(如舊印章已遺失或僅簽署新簽名樣式者,其為自然人者,須檢送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須檢送切結書),並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H.變更申請人(發明人)為自然人之國籍─應載明變更後之國籍,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I.變更發明人之姓名─應載明變更後之姓名,並檢附更名證明文件及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J.變更發明人─發明人以提出申請時之申請書上之發明人欄位所載為準。提出專利申請後,申請追加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追加後全部發明人所簽署同意追加之證明文件;申請刪除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被刪除之發明人所簽署聲明其確非本案發明人之證明文件;因誤繕申請更正發明人者,應檢附申請書敘明誤繕原因(例如代理人不慎錯誤鍵入他案之發明人資料),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原始委託資料、申請權證明文件、僱傭契約等)。如因發明人生病、死亡或無法聯絡等事實上之問題,以致無法取得發明人簽署之上開證明文件時,申請人得以檢附切結書代之。切結書內應敘明發明名稱、全部發明人姓名、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理由,及聲明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凡申請追加、刪除或更正發明人者,均須繳納變更規費新台幣300元。
K.變更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應載明變更後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並應檢送說明書首頁,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L.變更送達代收人─應載明變更後之送達代收人姓名及其地址,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無須繳納變更規費。
M.同一申請書申請變更二種以上變更事項者,只須繳納一筆變更規費。
專利變更事項範圍廣泛,常見專利變更事項包括:申請人(送達代收人)地址、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人簽名/印章、申請人國籍、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姓名、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國籍、公司代表人、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代理人及其他變更等事項。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說明書及圖式應完整揭露所欲申請專利之技術或技藝內容。程序審查時,如從形式上檢核即發現外文說明書之頁碼或圖式之圖號有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限期補正,其法律效果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申請人自行發現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亦同
發明和設計專利申請案的補正期間為4個月,新型專利申請案的補正期間為2個月。申請人可以請求延期補正,最長延到申請時起6個月止。如申請人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外文本,並聲明以第二版外文本作為取得申請日的版本時,將以第二版外文本提出日起算補正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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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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