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之創作內容和請求保護的權利範圍應該是申請人最清楚,而且本局的角色是負責專利審查,協助申請人撰寫專利文件有球員兼裁判之虞,所以本局並無提供此項服務。
如申請人對於各項專利申請書表填寫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至本局3樓「專利商標義務諮詢服務台」,由輪值的義務專利代理人提供諮詢指導服務,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經由本局網站首頁→專利→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參閱填寫範例。另外,本局於新竹、臺中、臺南、高雄等地設有服務處,民眾可就近洽詢。
實務上優先權證明文件核發前,如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稱,其優先權證明文件上所記載之申請人名稱為變更後的新名稱(但會註記Ο年Ο月Ο日更名)。
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元件(專利法施行細則23條第45條準用23條、第53條第3項),只要符合上開規定,不論電腦繪圖或人工繪圖都可以。
本局會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人未修正者,於程序審查階段不會作申請案不受理之處分。進入實體審查階段若仍未依規定標示,是否會被認定與專利法第126條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規定不合,則由審查人員認定。
設計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設計有主張色彩者,應呈現其色彩;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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