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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新型的圖式要如何繪製?可以用照片取代嗎?

(1)發明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如無法以工程製圖方法繪製,而僅能以照片呈現者,得以照片取代。以照片取代時,若用彩色照片能更清楚呈現整體發明內容者,得以彩色照片取代,例如:金相圖、電泳圖、電腦照影影像圖、細胞組織染色圖、動物實驗效果比較圖等。
(2)新型圖式:新型圖式繪製方式參照發明專利之規定,惟新型專利申請案必須附有圖式,且圖式不得僅為照片或流程圖。

 

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的頁碼要獨立編頁碼或連續編頁碼?

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為各自獨立的文件,最好獨立各自部分第1頁起依序編碼。以便於之後申請修正或更正時,可以明確指出要修正或更正的頁數。例如實際上要修正說明書第1頁,但因說明書與摘要連續編頁碼的結果,說明書的第1頁在形式上可能會編為第3頁,會說不清楚究竟要修正說明書第1頁或第3頁。獨立編頁碼的另一個好處是,不會因為增加摘要或說明書頁數之結果,而影響到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頁碼之連續,而須重送全份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

 

什麼是獨立項?什麼是附屬項?申請專利範圍內有附屬項時,其項號可以寫成 1-1、1-2的形式嗎?

請求項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兩種:
(1) 獨立項: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design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必要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其整體構成發明的技術手段,係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比對之基礎。技術特徵,於物之發明為結構特徵、元件或成分等;於方法發明為條件或步驟等特徵。
(2) 附屬項:係依附在前之另一請求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被依附之請求項。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附屬項得避免相同內容重複記載,簡潔、明確區分附屬項與被依附之請求項,且易於解釋請求項。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故附屬項為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殊實施方式,其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範圍之內。因此,判斷是否為附屬項之實益在於,被依附之請求項(無論是獨立項或附屬項)若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其附屬項即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獨立項及附屬項都應以阿拉伯數字逐項編寫,不應以1-1及1-2方式編寫。

 

申請專利範圍如何撰寫?

專利權保護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

 

為何發明或新型專利說明書要載明有關的先前技術?

載明先前技術的目的是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同時,也讓本局審查人員能更正確判斷發明(新型)之背景與過程,縮短申請案審查之時程,並可讓該審查人員作為評估專利要件的參考。
專利申請人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時,應於說明書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如為國內外專利資料者,請載明申請國別、案號及公開日期;如不屬專利資料者,請申請人能影印該等資料併同申請案提出;如屬著作物,則請載明作者、刊物名稱、出版者及出版日期。

 

先用外文本送件,再補正中文本取得申請日,中文本和外文本的段落編號要一致嗎?

不需要。外文本之目的在確認取得申請日之技術揭露範圍,並非確認其格式是否與我國規定者一致,且外文本提出後不得修正,因此外文本未依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標題、順序撰寫時,僅須補正之中文本依規定撰寫,並說明其內容不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即可,不需中文本和外文本的段落編號一致。

 

為什麼依智慧局的說明書格式編寫段落編號時,超過第100段後會變成5碼?

超過第100段後會變成5碼,是使用WORD版本的問題,申請人於編寫說明書時如有上述問題,可至本局局網首頁→ 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其他參考注意事項之段落編號設定教學取得處理資訊。

 

說明書一定要有段落編號嗎?每一段都要有一個編號嗎?

(1)目前並無強制說明書一定要有段落編號,但為利於審查、申復、修正或訂正時,載明或引用說明書中相關段落之需要,建議申請人最好於說明書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對應排列,如[0001]、[0002]、[0003]...等,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
(2)段落編號,顧名思義,即以每一段落文字依序編寫一段落編號為原則。惟申請人為求語意連貫,認為一段落須由數段落文字組合時,亦得以數段落之文字編寫一段落編號。如符號說明共用一段落編號即可,無須每一符號編寫一段落編號。

 

設計專利說明書如何撰寫?

設計說明書及圖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設計專利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
三、設計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詳請參照本局局網首頁→ 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參閱設計填寫範例。

 

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以化學式、數學式或表呈現時,應置於說明書或圖式?

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以化學式、數學式或表呈現時,應置於說明書或圖式?
答:化學式、數學式或表(table)等技術內容,若無法記載於說明書內文時,得加註如式一、表一等編號說明,記載於說明書之最後部分。若上述技術內容無法記載於說明書時,得記載於圖式中,惟應註明如圖一、圖二等圖號,並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圖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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