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書是委任人及受任人之契約,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ㄧ致即可,委任書只是ㄧ種證明文件,申請專利時,委任人及受任人雙方如有合意,惟來不及簽署委任書,而聲明後補,嗣後補正委任書時,委任書中簽署日期即可能晚於申請專利日期,通常是可以接受的。
委任書撰寫並無固定格式,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時,所檢附之委任書,應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委任書應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如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申請人)簽章,但代理人已於申請書上簽章者,可認雙方意思合致,此時委任書僅有委任人簽章亦可。
代理權限的範圍,由本人自由決定,可為單一特定事項之代理,即僅代理為某特定行為,亦得概括代理,即概括授權為一切代理行為。採概括代理時,代理人就受任之專利申請案件得為全部程序行為,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特別委任事項得於委任書上一併載明,不須單獨提出。若原委任書上未載明,嗣後辦理須特別委任之事項(例如撤回)時,應提出載有特別委任權限之委任書。
每一專利申請案號,代理人不得逾3人,如經申請人同意委任複代理人者,亦計算在內。
申請人如已委任代理人3人,又另外特別委任其他代理人辦理單一事項者,如申請讓與登記、申請閱卷、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聯合)面詢、繳納年費等,因於該申請事項處理終結即結束委任關係,不須與原已委任之代理人合併計算,但該特別委任之代理人亦不得逾3人。
專利申請書上所載之代理人超過3人時,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如申請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視為未委任,嗣後該申請案相關事項將直接與申請人聯繫;如申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專利申請案不予受理。
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與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共同申請專利,該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仍應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但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選定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專利申請人為全體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並以書面通知本局,此時則可無須委任代理人。
中國大陸申請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申請專利。但如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並載明於申請書者,可以不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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