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以分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專利者,因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與總公司之法人人格為單一不可分割,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非適格之申請人,本局將通知以總公司作為申請人。
(2)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其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不過可以該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3)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
(4)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指具名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之人,須為依法得獨立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之主體。除自然人及法人外,公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造物等具有獨立預算之公法組織,實務上承認得作為申請人,若對申請人適格性有疑義時,得通知其檢附組織規程進行審查。
專利申請案號目前為阿拉伯數字9碼,前3位數代表專利申請年份;第4位數代表申請專利之類別,1代表發明專利,2代表新型專利,3代表設計專利;第5到第9位數代表申請的順序流水號,每年從00001開始。
衍生設計申請案號編碼方式,以原設計申請案案號加上「D」及2位數,每案從01開始。
舉發案號編碼方式,以被舉發案案號加上「N」及2位數,每案從01開始。
建議您參考本局網站首頁→專利FQA→認識專利,先認識專利制度並了解專利申請相關訊息,以決定欲申請何種專利及相關之權利義務。
相關專利申請書表請至本局局網首頁→ 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
電子方式申請專利,可進入本局網站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電子申請相關事項→專利電子申請之申請書表相關資訊。
至於專利說明書涉及技術內容部分應如何撰寫,可諮詢本局專利義務代理人;亦可至本局網站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查詢已公告發證案件之說明書作為撰寫之參考。
發明或新型摘要係說明書之概括與提要,其目的在於以簡短之文字,載明發明或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之手段及主要用途,並可得知創作的基本內容,且在各國多作為技術公開或檢索之用,所以字數不宜太長,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如摘要已簡要敘明所揭露創作內容之概要者,雖字數超過250字,本局將不會以此為由,通知申請人修正。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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