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方法若僅為社會法則、經驗法則或經濟法則等人為之規則,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如利用電腦相關技術施行於從事商業的方法,則應針對其所利用的電腦相關技術本身予以判斷。
不可以。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畫,或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規則、方法或計畫,該發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惟遊戲機具或實施規則、方法或計畫的設備本身可能具有技術性,而符合發明之定義。(審查基準2-2-7例6)
不可以。指叉球投球法為依個人之天份及技巧熟練程度方能達成之技能,並非技術思想,亦非一般人可由其技術揭露而重複實施者,非屬發明之類型。(審查基準2-2-3第1.3.5.1節)
單純的電腦程式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電腦程式相關之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時,不得僅因其涉及電腦程式即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又如電腦程式控制之機器發明或電腦程式控制之製造方法發明,雖然亦涉及電腦程式,但其僅與已知電腦中由程式所控制之內部運作有關,若該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仍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審查基準2-2-3第1.3.4節第2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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