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審查申請不得撤回,申請實體審查後即進入審查程序,並已將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刊登公報周知,為避免第三人重複申請實體審查及審查經濟之考量,實體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會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公開前申請實體審查者,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之內容中;公開後申請實體審查者,刊載於發明公開公報之申請實體審查目錄中,公眾可自發明公開公報查閱之,亦可利用本局網站之中華民國專利資訊索系統(http://twpat.tipo.gov.tw/),或親至本局查閱或電話查詢。
須視審查類別不同而有不同時間,目前提出實體審查後平均審結期間為21個月。發明專利申請案若符合加速審查AEP或專利高速公路PPH規定或優先審查者,亦可申請加速審查或優先審查。(請詳參智慧財產局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處理時限)。
有申請實體審查者,本局將進行專利要件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核准審定書,申請人繳交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審查不符合規定者,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書,限期通知申復或修正,申請人如逾限未申復或修正,或申復或修正之結果無法克服不予專利之事由,將發給核駁審定書,不予專利。
未申請實體審查者,本局不會進行專利要件審查,自申請日起3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申請案視為撤回(專利法第38條第4項)。
可於申請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亦可於申請後3年內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斟酌。如自申請日起(不含優先權日)3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者,依專利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申請案視為撤回。
是的。獨立項和附屬項僅是記載形式之差異,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實質內容之認定並無影響,均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和主張專利權的基本單位,因此,申請實體審查時均以請求項數為計費基礎。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但書規定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所以如果申請日為2月28日其「3年內」末日遇到閏月,則以2月29日為末日;如果申請日為2月29日其「3年內」末日未遇到閏月,則以2月28日為末日。
申請實體審查必須在申請日起算3年內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實體審查每件7000元(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在10項以內且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合計在50頁以下),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超過10項,每項加收800元。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增加50頁加收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書」)。
「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亦可於申請時同時申請),若3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專利法第41條)。對於明知發明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請求。但訴請補償之要件是否相當及數額,則由法院判決認定。應注意者,補償金之請求權,自核准專利公告之日起算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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