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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優先審查?

已公開之發明申請案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時,本局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專利法第40條)。另外,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本局得優先審查。

 

申請再審查後,有多久時間可以補正理由書?可以申請延期嗎?

申請再審查應備文件包括再審查申請書及理由書。若申請人僅提出再審查申請書,將通知申請人於4個月內補正理由書,申請人若無法於指定期間內補正,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敍明理由申請延展,原則上准予展期2個月補正,屆期未補正,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但於該不予受理處分合法送達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應如何救濟?

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者,可於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30天內,經由本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發明專利申請再審查期間為何?應如何申請?

申請再審查,應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及理由書提出申請。此項期間係屬法定不變期間,如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逾2個月始請求再審查者,因原審定業已確定,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

 

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初審審定,應如何救濟?

不服發明不予專利之初審審定,可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向本局申請再審查。

 

所有專利申請案都會有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嗎?

自96年1月1日起,所有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原則上都會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併同「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寄給專利申請人。惟專利申請案或其請求項中有屬於下列情形時,審查人員會先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申請人,待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說明書後,若可排除下列事項時,將於後續審查程序檢附檢索報告;若申請人未提出申復、修正或未排除下列事項時,則將不製作「檢索報告」逕予審定。
(1) 發明為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者。(專利法第21條)
(2) 為專利法規定不予發明專利者。(專利法第24條各款)
(3) 專利說明書發明說明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技術特徵內容,導致無法瞭解發明內容者。(專利法第26條第1項)
(4) 為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者。(專利法第22條)
(5) 與另一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為相同之發明。(專利法第31條)
(6) 不符發明單一性規定者。(專利法第33條)
(7) 實質上非為兩個以上之發明而為分割申請,該分割案以不符分割之實體要件處分不准分割時。(專利法第33條)
(8) 申請專利所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內容,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專利法第43條第2項)

 

何時可取得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需要提出申請嗎?

無需提出申請。專利申請案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專利審查人員於審查程序中會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併同「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寄給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中記載哪些內容?

檢索報告中記載內容包括:申請案之案號、申請日、優先權日、國際專利分類號(IPC)、檢索國際專利分類號(IPC)範圍、檢索使用資料庫名稱、關聯性代碼、引用文獻資料與相關段落處及相關聯請求項等內容。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內的關聯性代碼【X、Y、A、D、E、O、P、L】,是什麼意思?

關聯性代碼之意義說明如下:
代碼X:單獨引用即足以否定發明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
代碼Y:結合一篇或多篇其他文獻下,足以否定發明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
代碼A:顯示一般技術水平而不能否定發明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文獻。
代碼D:申請案之說明書中已記載之文獻。
代碼E:申請在先、公開/公告在後之本國專利文獻。
代碼O:關於口頭揭露、公開使用、販賣或展覽陳列之文獻。
代碼P:介於申請日與優先權日間公開之文獻。
代碼L:其他理由所引用之文獻。如違反專利法第31條規定先申請原則及一案兩請之專利文獻及其他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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