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舉發案所檢送的樣品或證據正本,經本局驗證無誤後,得予發還。樣品或證據正本如因行政爭訟之必要必須供查證使用者,原則上要依行政爭訟之進度判定何時發還。倘舉發審定後,舉發人要求退還其所提出之書證原本(正本)或證物時,本局將告知舉發人於案件審查確定前仍應保存該書證或物證,以備行政救濟審理之參考。
舉發書證及證明文件,原則上應提出中文本;其原本即為外文者,必要時,得通知舉發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原則上,翻譯範圍只要符合舉發人所主張之事實、理由即可;對翻譯內容有爭執者,必要時,得通知舉發人限期補正;請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審查第4.3.2.2.2.2節。
舉發證據為書證者,應檢附原本或正本;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惟舉發人檢附之書證為專利公報影本者,由於專利公報已可從各國專利局網站下載,且本局得以查證,不在此限。
職權審查係審查人員於舉發人爭點以外,基於公益目的而例外於舉發聲明範圍內發動的審查措施。專利權之有效與否涉及第三人利益,並非單純解決個人私益之爭執,為求紛爭一次解決、避免權利不安定或影響公益,本局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所未提出之理由或證據,為求謹慎,僅限於「有確定之民事判決可供參酌」之情事。至於發動職權審查與否,將由審查人員就舉發證據、對於公益之影響、審查時效與發現真實之可能性等因素綜合考量後決定,故智慧局不受舉發人主張之拘束。
舉發時,僅有申請書而無理由或證據者,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1個月內為之,如經本局通知補正而未於1個月內補送理由或證據者,本局將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處分舉發案不受理;如有理由無證據或有證據無理由者,經本局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本局逕依原資料交付答辯,但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本局仍會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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