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專利案經公告後,其各請求項之項號及圖式之圖號即不得再予變動。
發明專利(專施70)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專施81) |
更正申請書一式2份 |
更正申請書一式1份 |
更正申請書一式1份 |
發明專利更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或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如更正後致原說明書或圖式頁數不連續者,應檢附更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份) |
新型專利更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或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如更正後致原說明書或圖式頁數不連續者,應檢附更正後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份); |
更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一式2 份 |
更正後無劃線之申請專利範圍全份一式2份 |
更正後無劃線之申請專利範圍全份一式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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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應填寫申請案號、專利證書號數,如為舉發案之更正,則應載明依附之各舉發案案號。 ※如更正案合併於舉發案審查者,每多依附1件舉發案號,應增加申請書一式2份及更正後無劃線之專利說明書、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全份申請專利範圍一式2份。 ※申請書更正事項一欄,請載明更正部分為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如為更正說明書者,應載明更正之頁數、段落編號與行數、更正內容及理由;如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應載明更正之請求項、更正內容及理由;如為更正圖式者,應載明更正之圖號或圖式名稱及更正理由。 ※更正內容,應載明更正前及更正後之內容;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文字下方。 ※申請更正,應繳納規費新台幣2000元。 |
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更正申請書」。
發明及新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僅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等事項為之,惟針對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作更正時,專利權範圍通常會產生變動,縱使僅對說明書、圖式作更正,亦可能導致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與原來不同,因而影響專利權範圍,故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且其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此外,新型之更正,尚須限於「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公序良俗、揭露形式及揭露要件等情事。
發明及新型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刪除請求項、減縮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時,得提出更正之申請;設計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得提出更正之申請。
(1) 專利權人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得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2) 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或處分,申請人如於繳費領證前申請更正者,因尚未取得專利權,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但專利權人如於辦理繳費領證後申請更正,該申請案雖尚未公告,然為避免專利權人反覆踐行更正申請程序,將暫緩處理,於公告後再續行更正程序。
(3) 專利權人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申請更正,因已無更正之標的,該更正之申請應不予受理;惟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此時,專利權人仍得申請更正。
(4) 專利權若經舉發審定撤銷,縱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因本局之撤銷處分已生實質之拘束力(實質的存續力),在未經行政爭訟程序將原處分撤銷前,所提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
(5)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若經舉發審定撤銷,於行政救濟期間, 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為之。更正內容如包括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由於更正須就申請專利範圍整體為之,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刪除該部分之更正內容,並檢送刪除後之全份申請專利範圍,屆期未補正者,全案不受理其更正申請,無從部分受理更正;於設計專利,因係全案審定,故原處分審定舉發成立者,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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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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