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如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再補正中文本而取得申請日者,僅得就中文本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提出更正之申請,外文本不可以更正。
明顯超出範圍的審查,僅就更正內容形式上進行比對,且比對之基礎僅限於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所謂「形式上進行比對」,係指判斷更正內容是否增加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未揭露之事項,或刪除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部份技術特徵。
若更正內容「形式上」增加之事項未揭露於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或「形式上」刪除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部份技術特徵﹝結構、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等﹞,則認定明顯超出範圍,而不審查更正內容是否「實質上」擴大或變更專利權範圍。﹝參本局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2章「更正」。﹞
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其得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時機及審查方式如下:
(1) 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無舉發案繫屬者,應以形式審查為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若經他人提起舉發事件,專利權人得於答辯時申請更正,新型專利更正案應併同舉發案以實體審查方式為之;新型更正案審查期間,他人始提起舉發者,亦應併同舉發案改以實體審查方式為之。
(1) 同一舉發案審查中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申請在先之更正視為撤回。惟前後更正內容未重疊,且無衝突或不明瞭時,申請在前的更正例外不視為撤回;請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審查第3.4.2節。
(2) 不同舉發案審查中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將通知整併尚在審查中之同一專利權之所有更正案,以作為後續各舉發案之審查依據;請參考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審查第3.4.4節。
專利權人在被舉發前申請更正,若尚未審定,或在舉發案審查中申請更正,將與舉發案合併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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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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