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出席面詢之人員如下:
(一) 與專利審查有關之智慧局人員。
(二)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
(三) 申請人或其受雇人、或申請人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四) 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
(五) 前述(三)或(四)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所委任之具有該申請案專業知識人員,惟應經智慧局之許可。
面詢事項及說明為面詢時待釐清或說明之主題,可透過勾選的方式選定特定主題。另說明欄中就勾選之主題逐一簡要說明,以利審查人員及當事人進行面詢前之準備。
例如:勾選□新穎性時,說明欄可簡要說明單一引證與請求項之差異。勾選□進步性時說明欄可簡要說明單一引證或二份以上之引證與請求項之差異與該差異所能達成之功效。(詳見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之專利面詢申請須知)
以下分不同的情形進行說明:
(1)若面詢係以專利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內容作為討論之審查版本時,請同時勾選□申請時所提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發明案件若無圖式者,請勾選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新型案件請全部勾選;設計案件,請勾選說明書及圖式。)
(2)若面詢係以申請人所提最近一次之修正本作為討論之審查版本,請勾選□辦理面詢前,申請人所提最近一次修正本,並載明該修正日期。例如:OO年OO月OO日修正本。
(3)若面詢係以不同日期所修正之內容作為討論之審查版本,請勾選其它一欄。例如:申請時所提說明書第1-2頁;OO年OO月OO日之說明書修正頁第3-20頁;OO年OO月OO日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
面詢所依據的版本係用以確認面詢時,當事人與審查人員討論的審查版本基礎相同,避免因版本不同產生認知上的誤解,並確保後續本局審查版本的正確性。
原則上,專利申請案或舉發案於審查中多會辦理面詢,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於審定書中敘明不予辦理之理由:
(一) 單純詢問可否准予專利者。
(二) 提起舉發時,未曾提出具體之舉發理由即申請面詢者。
(三) 明顯與技術內容、案情無關之理由仍請求面詢者。
(四) 申請再面詢案,案情已臻明確,無面詢必要者。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其他審判事件(無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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