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專利權經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人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如未提起行政救濟或行政救濟維持原處分確定者,即為撤銷確定,該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技術。
舉發審定,係就舉發聲明範圍內之各請求項分別作成審定。舉發審定後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行政救濟維持原處分確定者,舉發案經審定全部請求項舉發成立者,全部專利權自始不存在。部分請求項成立者,該部分請求項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舉發案之撤回,原則上,屬於舉發人之自由,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本局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10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舉發案。惟如舉發案經審定後,即無撤回問題。
可以辦理。
本局發出讓與准予備查之公文中將提醒該專利案有他人舉發。
可以。依專利法第101條,涉及侵權訴訟之舉發案,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優先審查。
台灣專利申請
專利等說明書之翻譯及文獻翻譯
申請前•實體審查時進行調查
修正理由書之製作
領證費用繳納
年費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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