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舉發案在舉發審定前可以再修正理由及證據。但對於事證已臻明確或舉發人有遲滯審查之虞者,舉發人補提之理由或證據,得不交付專利權人答辯,本局將會逕予審查。申請補充舉發案之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2000元(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
舉發理由之撰寫,應敘明舉發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
不會。職權審查僅限於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審酌舉發人所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故本局將不會審查沒有列在舉發聲明的請求項。例如舉發聲明範圍僅請求撤銷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者,縱使請求項4及5亦有應撤銷之事由,亦不得發動職權審查撤銷請求項4及5(但得另案提起舉發)。
為明確界定舉發範圍,舉發聲明一經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原舉發聲明之請求項次。舉發人嗣後申請變更或追加舉發聲明,該變更或追加之聲明,將不予受理。
對於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全部或部分請求項;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者,應具體敘明請求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就設計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設計專利權;就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起訖年、月、日;但有關舉發事由為專利申請權、互惠原則等爭執者,舉發聲明僅可記載請求撤銷全部請求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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