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依專利法第73條補提理由與證據應於舉發後一個月內為之。
申請專利舉發,應備具申請書3份及舉發理由書一式3份及申請規費。申請書下載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舉發申請書」,繕寫完整的舉發申請資料(申請書上舉發申請人須簽名或蓋章)、舉發聲明(請求撤銷之請求項次)、舉發理由(須載明舉發法條)及證據1式3份,如有樣品者,可僅送1份,並檢附舉發申請規費至本局,可採親自送件或郵寄。
舉發為公眾審查制度,因此舉發之提起,除特定事由(如專利權歸屬等)應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均得為之。惟專利權人自為舉發者,因與專利法規定舉發程序之進行均係以兩造當事人共同參與為前提,並應踐行交付專利權人答辯程序,且舉發案件以審酌舉發聲明、理由及所檢附證據為原則,且在審定舉發不成立時,尚對第三人發生一事不再理之阻斷效力,故上述所謂「任何人」並不包含專利權人自己在內,以免與公眾審查之制度不符,故專利權人自為舉發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雖屬無權利能力團體,惟其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故得作為舉發人。惟如為獨資之商號,因不具訴願法上之訴願能力及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仍應以該自然人為舉發人。
舉發申請案所主張之事由,係爭執專利權人並非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而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舉發。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2年內,以專利權人並非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而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作為舉發事由,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2個月內就相同創作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對此類申請案件,非法人團體雖得作為舉發人,但作為專利申請人,仍需具有權利主體之資格始可。
專利權期滿或當然消滅後,得提起舉發者,僅限於對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利害關係人。至於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是否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將於實體審查時依法審查相關之證明文件。
對於已取得專利權之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原則上任何人得於專利權期間內提起舉發。此外,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資格且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即使專利權已當然消滅,仍可提起舉發。
本局在審查應否給予專利權時,因礙於其審查人員之知識及所檢索或蒐集之資料有限下,審定准予專利並非毫無爭議,於是專利法乃設計一「公眾審查」制度,在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任何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有不應給予專利權者,可依專利法之規定提起舉發,而經審查舉發成立者,將依法撤銷其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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