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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讓與是否需要檢還專利證書更改專利權人?

102年1月1日起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無須檢還專利證書,本局會發新的專利證書。

 

如果專利權為A公司所有,讓與給B公司(或與B公司合併),嗣後又讓與給C公司(或與C公司合併),此時專利權應如何辦理移轉?

可以檢送讓與登記申請書、A讓與給B之契約書(或併購證明文件)及B讓與給C之契約書(或併購證明文件),繳納1次讓與規費,辦理讓與登記即可。

 

衍生設計和原設計的專利權要同時辦理讓與登記嗎?

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因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有單獨之專利權證書,應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及個別繳納規費。原設計專利權若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而其衍生設計有二以上仍存續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之讓與,亦應一併為之,且應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及個別繳納規費。

 

何謂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如何辦理?

(1) 專利權讓與,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之日即行生效,惟欲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則必須於本局完成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 專利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為防止雙方代表,應按公司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A.有限公司:如僅置董事一人者,須由全體股東之同意另推選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代表公司,並附具全體股東推派代表之同意書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如置董事二人以上,且特定一董事為董事長者,由其餘之董事代表公司,並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全份(經濟部91年7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156880號函釋參照);如為一人有限公司,則應增加股東後依上開方式處理或向法院申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簽約,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濟部92年9月15日經商字第09202193120號函釋參照)。
B.股份有限公司:須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應附具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正、反面影本。
(3) 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時,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及申請規費新台幣2000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A.讓與契約、併購證明或其他讓與證明文件(如專利權歸屬之協議書、依法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等)。
B.同意書:專利權之共有人將專利權全部或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而分別簽署於不同文件者,應檢附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如共同簽署於同一份文件者,應認已有同意之意思,則無須另行檢送同意書。
C.贈與稅相關證明文件: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倘符合專利年費減免資格,於逾期依比例補繳年費及申請復權補繳3倍年費時,是依減收後的年費計算嗎?請舉例說明?

是的。符合減收專利年費資格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3倍繳納。
例如:發明第3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2,500元,原繳費期限為101年7月10日前,專利權人未於6個月補繳期限屆滿前(即102年1月10日前)繳納第3年專利年費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專利權人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即103年1月10日前)申請回復專利權。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申請回復專利權時,其應繳納金額為原第3年應繳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7,500元(2500*3);若符合減收資格者,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之3倍即新臺幣5,100元 (2500-800)*3】。專利權人除繳納3倍之第3年專利年費外,並應注意第4年專利年費之應繳金額須按其實際繳納日計算。在本例中,第4年專利年費依法為新臺幣5,000元,原繳費期限為102年7月10日前,如專利權人於102年9月10日當日一併繳納,因已逾期2個月,故除繳納原第4年之專利年費金額外,應加繳第4年專利年費金額之40%,即應繳納新臺幣7,000元【5000+(5000*40%)】;若符合減收資格者,應繳納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專利年費金額按月加繳,即應繳納新臺幣5,320元【(5000-1200) +〔(5000-1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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